11.关于副导师及导师指导小组成员条件

[沈药研字(1995)第01号附件二]

 

为充分发挥博士点所在学科教师在培养博士生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的政治和业务质量,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成立以博士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或设副导师,现将其条件规定如下:

一、副导师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从事多年科研或教学工作,有较高学术造诣,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3.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曾完整的培养一届硕士毕业生;有独立的稳定的科研方向,担负着较重要的科研题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二、指导小组成员

1.拥护共产党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从事多年科研或教学工作,取得较大的科研成果,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特色和优势。

3.曾协助指导培养研究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4.凡属联合培养形式参与博士生指导的教授(研究员)均可为指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