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关于加强研究生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
考试是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完成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它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导研究生刻苦学习,树立良好的学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考试纪律:
1. 考试前必须全面认真进行系统复习,不得有意向任课教师探测考题;
2.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半小时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中途不得无故离席;
3. 闭卷考试不得携、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进入考场;
4.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看书、笔记,不得打小抄,交头接耳,互相询问和传递纸条;
5. 答卷结束后即离开考场,不得逗留;
6. 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考题,不得替考;
7. 因病和重大事故不能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必须持校医院诊断意见和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规定:
1. 考试作弊,该门课一律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不得申请学位;
2. 考试作弊,可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3. 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同样视为考试作弊。
以上规定从1994年1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