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沈阳药科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退学的规定

[沈药大研字(1996)第25]

 

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是由国家统一制定,计划招生仍是我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主渠道。国家每年都为计划招生投入大量教育经费,用于培养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保证国家招生计划及分配计划顺利进行,保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做如下规定:

一、 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教育。加大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力度,使其树立为国为民的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能按国家规定及我校对研究生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二、如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学的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新生入学一年内、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新生入学半年内,可提出申请退学。

三、退学的研究生,必须提出个人申请,经导师、系(部、院、所)同意,校长批准,并缴纳国家规定的教育补偿费(硕士:4000.00/.年;博士:6000.00/.年),方可办理退学手续,但学校不负责分配工作。

四、完成论文答辩后一年之内不参加派遣者,应按上述标准收取教育补偿费。

五、已退学的研究生,档案及关系退到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档案在学校保存者需缴纳档案管理费用1000.00/人。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研究生申请退学的暂行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