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药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2001年修订]
第一条 制定招生计划
根据国家教育部按需招生的原则,及国家下达给我校的研究生国家计划招生数,并从社会对我校各学科专业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审查本单位指导教师的能力(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指导教师年龄等),由研究生处制定本年度的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长同意后,上报辽宁省政府学位办及国家教育部批准。
第二条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各学科的培养能力,按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外语语种,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规格,由研究生处整理、校长同意后编排制定招生专业目录,上报省招生办。
第三条 审查考生的报考条件
收到各地区考点考生的报考材料后,对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简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同等学力的人员要求满二年或二年以上工作年限,同时审查本人自学情况,经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编制准考考生情况表。
第四条 命题
一、命题的原则
研究生入学考试应能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应根据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的具体要求
1. 试题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有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一般应使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2.为了便于选拔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3.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4.每科试题均应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标准。
5.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数量以能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
6.试题可以有选做题,但不宜过多,选做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当大体相当。
7.考生答题时所需要的原始数据和材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8.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上注明。
9.命题结束后,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反复检查,防止差错。
10.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1.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12.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考试期间,研究生处设值班人员,负责解答和处理考场提出的疑难问题。
第六条 评卷
1.评卷前,由研究处分科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封面的准考证号,另外编写密号。
2.业务课考试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经过试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3.评卷工作在指定阅卷室进行,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评阅后的试卷,立即收回。
4.评卷结束后,各评卷小组组长将试卷和试题标准答案一并完整交回研究生处。
5.试卷评完,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6.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专门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七条 复试
一、校研究处对考生考试成绩进行登记、统计、预算、分析后,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校情况由研究生处拟定复试标准,复试标准由主管校长审定。
二、研究生处根据拟定的复试标准,将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的有关情况,以及接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考生的情况,通知各分科,同时在征求分科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复试人员名单,最后由主管校长审批确定复试名单。
三、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全面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不少于两门。
四、1. 复试组由分科委员会组成,也可聘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2. 复试组做好复试准备、确定复试内容,写出复试题纲、试题,以及实验原材料药品等准备。
3.复试可以采取口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复试应有记录,并填写考生复试登记表。复试结束后,将复试登记表等有关材料交到研究生处。
五、经复试合格的考生,由研究生处向考生所在单位索取人事档案和政治鉴定材料。
第八条 录取
一、录取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政治表现;既要考虑政治、业务情况,也要注意身体状况;既要以考试(含复试)成绩为主,也要参考平时成绩和表现,对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要参考平时成绩或其它毕业环节的质量,对于在职人员要参考其平时工作成果及表现。
二、根据录取标准,提出初步录取名单,经主管校长审查同意上报省招生办。在录取定向生时,应与定向单位及本人签好协议书。
三、对于符合录取条件,但由于招生名额所限而不能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处在规定时间内转第二志愿单位进行调剂录取。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材料不寄送其它单位。
四、对未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转至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考生材料由第二志愿和调剂录取调入材料单位保存一年。
第九条 各级领导和参加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及招生工作各项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必须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