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沈阳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沈药大研字(1997)第10号]
一、课程教学整体安排
研究生课程教学原则上应在一个学年内完成*,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即第一学期,为多数专业共同选择的课程,即所谓的公共教学课的教学;第二阶段,即第二学期,为专业基础和基础课教学,大部分由导师开设的专业课、专业实验技术课也应在这期间完成。
1.公共教学课
每年五月中下旬,由研究生部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公共课教学计划向各教研室、研究室下达第一学期教学任务。各教研室在五月底前将教学任务及任课教师人选表报到研究生部,并做好教学准备,按研究生部所排课表规定的时间开课。
2.专业基础和基础课
每年十一月初,由研究生部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初步开课计划并向有关教研室下达第二学期教学任务,各教研室在十一月底前将教学任务及任课教师人选表报到研究生部,并做好教学准备,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开课。
3.专业课、专业实验技术课
(1)以上课程为导师按培养方案和实际需要为其所带的硕士生或相关专业的硕士生而开设的课程。此类课程上课人数少于5人的,由课代表与任课教师协商上课时间与上课地点,研究生部不再统一安排,但课代表应将上课情况告知研究生部。
(2)不论采取何种授课和考试方式,都应于第二学年内完成,并将考试成绩连同试题、试卷或考核材料一并报送研究生部。
二、课程成绩考核办法
1.凡研究生课程教学均必须严格进行成绩考核,各教研室和主考教师必须严格认真,高度重视,坚决杜绝各种违纪现象发生。
2.课程考试命题应反映本门课程主要内容和要求,应有适当的难度和分量。应以考查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主,并一般应在三小时内完成。
由导师开设的专业课和专业实验技术课,可采取“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灵活的考核方式,但必须认真进行,并将考核材料连同成绩一并报送研究生部。
3.公共教学课、专业基础和基础课的考试时间和地点与教研室商定后报研究生部,以便巡查。
4.校内听研究生课程的教工,应在首先安排完正式研究生后,由各系、部、院签署意见,校人事处同意后到研究生部办理有关手续,给予安排,并要求和正式研究生同卷、同堂考试、考核后方能取得成绩。
5.考试、考核成绩评定:笔试应采取百分制;若有个别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相当于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以下。研究生部在作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60分计算,60分以下应参加补考。
6.正式研究生与在职申请学位听课学员,凡考试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不能申请学位。
7.对考试不及格者,及时发出补考通知单,同时交补考费40元。
三、成绩记载与归档
1.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各教研室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研究生成绩考核登记表》,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试题、试卷一并送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检查考核的合法性,及时将成绩分别归档,试题、试卷同时归档。
四、教学质量管理
1.为保证教学秩序,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在开课之前,由研究生部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研究生课程选课单(开课时间已达总学时数的1/4,便不再接受该门课的选课单)。研究生部不定期按选课名单对上课情况进行检查;主考教师按选课名单登记考试、考核成绩,不在选课名单的人员不给成绩。在开课中期由研究生部对公共教学课效果进行问卷式调查,以掌握教学效果和及时改进教学内容。
2.指定选修课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更改。因某种特殊原因改选课程,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部批准。未办改选手续或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该课以不及格论。
五、课程设置与更动手续
1.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数和其是否属于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应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时、学分变动应经各分科委员会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各教研室开课教师应积极从相应学科培养研究生的需要出发,不断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进行改进更新。学校提倡开设本专业前沿课程,以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各教研室申请开设的课程,应在每年制订教学计划之前报研究生部,并报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师、听课对象以及学时、学分、讲义或参考书等,经批准后,由研究生部按当年教学任务下达实施。
3.已落实开设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不得随意取消或停课。因选修人数太少的课程,可采取“定期辅导,定期检查,统一考试”的自学方式。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开课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说明变动原因,经批准后,由研究生部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