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沈阳药科大学关于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2001年修订]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我校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药学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是药学一级学科。

三、凡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生,按有关规定允许提前攻读博士的硕士生;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

4.有两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推荐;

5.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四、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报考博士生申请表;

2.    两位学术领域与报考学科相关的专家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评议书、答辩委员会决议;

4.硕士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的硕士生须在入学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

5.近期身体检查表;

6.政治审查表。

五、博士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两个阶段一般为五年;在职博士生,一般情况下可延长一年。

六、录取博士生,一定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由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校长批准。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OO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