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药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有: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学、生药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中药学、企业管理学;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有:药物化学、药剂学、生药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理学。所授学位为理学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完成本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课程成绩符合第五条规定并能提交出合格的论文者。

本校研究生需在答辩前两个月(博士生要提前三个月)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教研室、系、院同意,报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第三章  学位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Ⅰ、授予硕士学位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创业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品德良好。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外文的论文摘要。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艰苦创业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品德良好。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应用外文写出本专业文章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对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课程考试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学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满学分。其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方可进行论文工作,平均分达不到70分以上者则作研究生班毕业处理;必修课成绩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或虽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经校长批准取消研究生学籍。对非本专业毕业的本科生考取研究生者,尚需补学本专业的课程2门,补学本科生课程不记学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博士研究生需经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以及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一般不得补考,经校长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第五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七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或国民经济建设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对论文所论及的各问题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四、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Ⅱ、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对论文所论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四、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八条  请两位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评阅),论文评阅(议)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两位论文评阅人,如有一人持否定态度,须经分科委员会研究增聘一名评阅人,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个持否定态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请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评阅(另请五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两位评阅人中如有一人持异议,须增聘一位评阅人,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持否定态度,或五位评议人中有三位持否定态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人组成,成员一般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应包括二名以上的校外专家。可有一名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发扬学术民主、答辩一般应公开进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顺序为:

一、系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答辩人及导师姓名。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半小时)。

四、答辩委员会及参加答辩会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学术评语,商定答辩委员会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六、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评语及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答辩时,如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则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同时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手续,按授予博士学位有关规定处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没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申请人又未曾获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论文结束后,须将实验有关材料、样品、数据、图谱等整理后交教研室(或研究室),方能申请学位答辩。答辩结束后,将答辩所有有关材料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校长、副校长、指导研究生教授、副教授等有关人员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任期二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为:

一、听取学科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二、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讨论、商定研究生教育的有关问题。

根据我校授予工作需要,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为单位组织若干分科委员会。分委会由7~11人组成,设主席、副主席一人。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二年,其职责为:

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博士学位基础理论及专业课考试范围。

三、提出本学科、专业范围研究生答辩应聘请的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讨论、审批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五、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做出建议撤销学位的决定。